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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出产建造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执行《废钢铁加工工作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布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工作开展,进步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完成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我部安排拟定了《废钢铁加工工作准入布告办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契合《废钢铁加工工作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工作准入布告办理暂行办法》的企业请求材料和审阅定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工作准入办理作业,规范废钢铁加工工作开展,提高工作开展水平,根据《废钢铁加工工作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外)一切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任对契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办理,相关工作协会担任帮忙做好布告办理相关作业。
(四)企业建造项目的立项请求、土地运用权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检验、环境保护“三一起”等手续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建造项目办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出产、出售和运用《工业结构调整辅导目录》中明令筛选的落后工艺、技能、配备及产品;
(六)安全出产条件契合有关规范、规则,依法实行各项安全出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契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布告请求,照实填写《废钢铁加工工作准入布告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布告请求书应对请求企业是否契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造要求、规划、工艺和配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出产、工作健康和社会职责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阐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具有多个坐落不同地址的厂区或出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出产车间需求独自填写《请求书》(见附件),并在请求准入查看时一起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请求布告企业的相关状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详细审阅定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契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请求材料和审阅定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请求材料后,安排相关工作协会和专家,根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阅定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认契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具有的多个坐落不同地址的厂区或出产车间有必要都到达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契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核契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作业日)。对公示期间有贰言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安排进一步核实有关状况,对无贰言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布告方法予以发布。
第十条进入布告名单的企业要严厉依照《准入条件》的要求安排出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布告企业进行监督查看,并将监督查看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舞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请求布告企业或已布告企业有不契合本办法有关规则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告发。
第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期限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布告资历:
因前款规则被吊销布告资历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从头提出准入布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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